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04號抗 告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8年 3月26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原法院於同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抗告人聲明不服,對之提起抗告。然原法院所為命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