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05號抗 告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寄存送達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同年月30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