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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00號抗 告 人 簡 誌 重法定代理人 李 堉 臣抗 告 人 盧簡桂雲

李簡秀美簡 阿 貝上列抗告人因與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於原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聲請狀內所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3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原法院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理由雖有不同,惟結果並無二致,仍應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