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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職字第26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袁靜如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46號裁定,提起再審,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八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