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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4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裁定( 105年度台聲字第1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11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107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