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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15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 月21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1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1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081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8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