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84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民國99年9月 15日本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0 號裁定,以為釋明,但該裁定迄今已逾9年,不足以釋明其仍無資力支付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