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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裁定(

106 年度台聲字第42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聲字第4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核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