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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66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645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惟查該等資料僅屬課稅所得及財產明細,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法籌措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