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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82號再 審原 告 蔡明花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再 審被 告 蒲蔡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510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管轄,固為同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所明定。惟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0號判決(下稱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39

5 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茲再審原告對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