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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5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00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70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