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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5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12號聲 請 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裁定(104 年度台聲字第14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1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071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10月25日為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00月0 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邱 璿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