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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63號聲 請 人 廖美惠上列聲請人因與黃美建即高昇派報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勞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聲請人前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1號判決(下稱第21 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223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該裁定於民國106年9月13日為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23日發生送達效力。而聲請人遲至108年1月14日始對第2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高本院乃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其雖對之提起抗告,核屬顯無勝訴之望,其就該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