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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64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書記官迴避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02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就聲請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業經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0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書記官迴避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已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裁定終結,聲請人於同年5月2日具狀以承辦之審判長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陳駿璧曾參與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69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70號事件之裁判為由,聲請其等迴避,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