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73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霽塘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53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就當事人所訴事件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審判長法官陳國禎曾參與其與相對人陳霽塘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聲請指定管轄再審(本院 100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1257號、1258號裁定)之審理,不得審理系爭再審事件,聲請審判長法官陳國禎迴避。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審判長法官陳國禎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