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77號聲 請 人 謝諒獲(L.H.Sh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欺樂Cydney Tabor Batchelor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7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送達住址,前經本院於106年度台聲字第964號事件中,囑託駐法國代表處為送達未果,而對之為公示送達,有106 年度台聲字第964 號裁定可參,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