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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59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94號聲 請 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33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雖泛稱:其現已停業,無資力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云云,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為證。惟上開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