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48號聲 請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6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同年月23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梁 玉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