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58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詹素芬律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號8 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等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1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同院106年度上字第158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詹素芬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