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93、194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袁靜如
黑手黨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93號、第194 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陳報之國外送達住址,均無法送達,業據外交部駐邁阿密辦事處民國108年4月17日邁阿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駐新加坡代表處同年4月30日新加字第0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0 號函、駐南非代表處同年7月10日南非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又袁靜如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6年度台抗字第1190 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是聲請人現應為送達處所均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