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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淑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7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自承已繳納本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有本院多元化繳款單收據影本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