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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26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2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日生效。雖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51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3月9 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於同年月19日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