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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義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

863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6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5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限,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