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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高秀枝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胤文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61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50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461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