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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82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陳霽塘間請求確認界址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1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855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提出民事異議聲明狀,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審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