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02號聲 請 人 李彥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 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6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2
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8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