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21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10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聯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3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6

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89號裁定駁回,並因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已依職權公示送達,並於民國108年9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