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18號聲 請 人 詹黃滿妹

詹 招 欽上列聲請人因與鄧富瓏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 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詹黃滿妹且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8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