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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賴志明法定代理人 賴溪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銘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2月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