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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同年5月31 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