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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63號聲 請 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4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14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7 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日生效。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96 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 日為同上之寄存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並於同年月18日生效。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