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18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 1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850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堪認其已明知再審聲請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