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83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再審聲請迴避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1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
7 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再審之不變期間自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7 年12月3 日(期間末日原為同年12月2日星期日,順延1天)為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8年4月18日始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