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83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再審聲請迴避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83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法國代表處對聲請人為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另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664、665號事件對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送達而無效,有各該裁定影本足憑,可預知本件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