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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法官迴避及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151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而係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狀」,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審理之,先予敘明。

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依同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狀未簽名或蓋章,且未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