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處分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268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異議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1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限,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另原確定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無民事訴訟法第485 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