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 楊壹棆
之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敏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84號駁回其再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前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本院89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定關於再抗告部分,因法律已修正,不再供參考(本院94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