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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 李國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雅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 515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上揭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其並無個人財產及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等件,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