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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16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袁靜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16號),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16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函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囑託駐南非代表處所為送達均遭退回,有該代表處函可稽,爰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