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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51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太事務機器行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指定送達代收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51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明。查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均在國外,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51號裁定應於外國為送達,經囑託駐在各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為之,惟均無法送達於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