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53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霽塘間請求確認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指定管轄,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本院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25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霽塘間請求確認界址聲請再審並聲請指定管轄事件,聲請已為終局裁判之本院98年度台抗字第255 號裁定法官袁靜文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