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83號聲 請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再審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83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院更正裁定,須以原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始可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及第232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又訴訟代理人非經審判長許可者,應委任律師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黃戴寶委任之黃文潭,並非律師,本院上開裁定未列其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並無聲請人所指應更正代理人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