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56號聲 請 人 詹 招 欽
號詹黃滿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富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 117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詹黃滿妹復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