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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57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之訴等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5日本院裁定(

106 年度台聲字第36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1 條第1 項第 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367 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