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 人 郭慈慧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與胡峻源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號事件卷。
理 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代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下稱真光教養院)繳納土地移轉所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滯納金,已以真光教養院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返還稅款等訴訟(案列:臺北地院 107年度訴字第1337號事件,下稱1337號事件),而胡峻源於該事件向臺北地院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9 號判決(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尚未確定為由,聲請停止訴訟,然倘胡峻源與真光教養院間之委任關係存在,則1337號事件是否有停止訴訟之必要,即生疑義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及陳報狀影本各乙份為憑,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