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73號聲 請 人 李有元上列聲請人因與吳秉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吳錦秀、吳煜邦、吳咸熙為相對人吳秉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聲請再審程序中,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吳錦秀、吳煜邦、吳咸熙,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自應由渠等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