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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74號聲 請 人 蔡永取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6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