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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98號聲 請 人 詹黃滿妹

詹 招 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富瓏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45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駁回上述事件,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已年老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莉 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