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台聲字第
177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15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245 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