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39號聲 請 人 江忠信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宏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23